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
淄教基字〔2022〕42号
各区县教育和体育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各学校:
为更好发挥实践育人渠道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就切实规范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和教育部《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市工作要求,组织好研学实践、综合实践、劳动实践等方面社会实践活动活动,深入推进中小学实践育人,不断完善实践育人体系。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社会实践”维度主要考察学生在社会生活中动手操作、体验经历等情况,以实践中形成的作品、调查报告等为主要佐证材料,不得硬性要求学生提供实践地点的盖章证明材料。
三、除统一组织学生集体到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等实践场所集中开展实践活动外,学校指导学生利用周末、节假日开展实践活动时,不得指定、限定活动地点,不得要求学生到指定实践地点“打卡”。
四、各学校要成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领导小组,承担起学校实践活动实施规划、组织、协调与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负责制定并落实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方案,整合校内外教育资源,统筹协调校内外相关部门的关系,联合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加强与校外活动场所的沟通协调,保证综合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
五、各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要至少开展一次面向全体学生、全体家长的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政策解读,讲清楚社会实践的政策规定、学校安排、活动要求。
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给学生、家长解读综合素质评价对社会实践的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让学生、家长清晰了解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社会实践的具体要求,按照要求提交作品、调查报告等。
各区县和学校接到《通知》后,要集中进行一次工作梳理,相关要求落实不到位的、相关活动未开展的,尽快予以整改。
工作梳理和整改情况以区县为单位于11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局属学校直接报送。
淄博市教育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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